通知提出,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切实减轻借款申请人的负担,自2019年9月16日(含)以后发放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房屋评估费用,且无需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改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内部核查。
由于执行时点定在2019年9月16日,通知明确,有部分已经交纳二手房评估费用的借款申请人,可以获得退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对符合时限要求的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用逐一核实,核实无误后,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将评估费用全额返还至借款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并短信通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也可携带身份证明,前往本人贷款发放银行办理评估费用返还登记。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借款人只有属于这两种情形的方可以退还二手房评估费: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请贷款,放款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含)之后的贷款;以及2019年9月16日之后申请贷款,放款时间也为2019年9月16日(含)之后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可以退还。但若借款人属于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请贷款且放款时间也在2019年9月16日之前的,则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不予退还。